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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快说】放下架子出庭发声?甘肃“官”念何以全国领先

日期:2024/1/9 字号:[大][中][小] 视力保护色:

“民告官”案不意味着官民对立,官员出庭应诉也不丢人。随着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无论是民众还是官员,都理应保持一颗平常心,坦然面对法律甚至诉讼。

  文/本网特约评论员 秦信芳

  近日,凤凰网从甘肃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23年1月至11月,甘肃全省法院行政案件开庭数3405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数3405件,出庭应诉率达100%。

  甘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100%,位居全国第一,是该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可喜进步,值得点赞。

  行政机关负责人,是行政诉讼即“民告官”案中的“官”。官、民打官司,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身份、地位平等地对簿公堂,是起码的前提条件。曾几何时,一些地方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要么鲜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要么委托律师出庭。

  架子放不下来,是行政机关负责人不愿或不屑出庭应诉的主要原因,究其实还是官本位思想使然。在少数人看来,与老百姓对簿公堂,平起平坐,似乎是一件很没面子的事,太“掉价”。更何况,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时的身份是当事人、被告。

  这种偏颇、扭曲的观念,与现代法治理念格格不入。在行政诉讼中,作为原告的“民”,与作为被告的“官”,二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行政诉讼法》第八条即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个别官员罔顾法治理念和有关法规,以“公务繁忙”等各种口实拒不出庭应诉,是一种早被时代摒弃的傲慢与偏见,显得不合时宜。

  在甘肃,实现告“官”见“官”常态化。在《甘肃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实施办法》中,明确了要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除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外,还包括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被诉行政机关协管行政事务的巡视员、调研员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包括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原告10人以上的群体性案件等。

  有效的制度规范,必然督促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应诉,在法庭这个官民平等对话、博弈的平台上,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维护公民合法正当权益。例如,在袁某甲诉甘肃渭源县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登记案中,当地副县长作为出庭负责人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提出了具体的化解方案,得到原告认可,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事实说明,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出庭,理性出声,对于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提升政府依法行政水平,都可谓善莫大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体现出对行政相对人的尊重。官民双方作为平等主体在法庭上公平对话,充分辩解,能有效地消除原告的抵触情绪和对抗心理,让矛盾纠纷从根本上化解。对于公众来说,行政机关负责人代表着政府的形象与权威,这样的“现身说法”,不仅无损于政府形象,更使政府的公信力得以充分彰显。官员带头遵法、守法,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是打造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最好诠释。

  “民告官”能见“官”,靠官的思想自觉,也靠完善的制度设计。对此,须建立健全必要的监督考核机制,制定相应的制约和激励措施,以保证“官”的出庭率。甘肃行政机关负责人保持最高的出庭应诉率,是以刚性的制度手段作保障的。按照有关规定,无正当理由或者未说明理由而未出庭应诉,或者仅委托代理律师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庭审中行政机关负责人拒绝就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等八类情形且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规定追责。

  实现告“官”见“官”常态化,说明以法治理念面对社会治理的种种问题,以法律的手段化解处理社会矛盾,成为甘肃各级政府部门的共识。“民告官”案不意味着官民对立,官员出庭应诉也不丢人。随着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无论是民众还是官员,都理应保持一颗平常心,坦然面对法律甚至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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